欢迎来到365bet娱乐平台
工作动态
胚胎可继承”是媒体的误读
2017-03-14  作者:人民政协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近日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对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该如何正确理解?在此,我们刊登两位北京法官的来稿,他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小沈、小刘夫妻二人因车祸双双离世,离世前二人因为不孕问题曾在某医院实施了试管婴儿的手术,留下了四枚冷冻的胚胎。人不在了,存放在医院的胚胎怎么办?双方父母在经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悲痛后,决定向医院讨回四枚胚胎,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小沈的父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行使对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一审法院认为,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由双方父母监管处置胚胎合情合理,判决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因为从伦理上讲,胚胎上有双方父母的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双方父母有密切的关系;从情感上讲,胚胎作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由双方父母监管处置可以减少他们精神上的痛楚;从特殊利益保护上讲,胚胎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是世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是胚胎利益的享有者。  

  近日来,随着江苏宜兴胚胎继承案二审法院的落锤宣判,“胚胎可继承”的标题频频见诸报端,民众看了这些新闻,以为胚胎就是可继承的,然而这种说法从法律上讲是严谨的吗?这是对法院判决的正确解读吗?  

  从该案一二审的判决可以看出,在对胚胎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上,一审法院予以了正面回应,给出了胚胎不能继承的结论,二审法院实际上回避了这个问题,而是从原告的实际诉讼请求,也就是要求监管处置胚胎,进行了评述和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要求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进行了撤销,并不是对一审法院提出的胚胎不能继承的说法进行了否定。一些媒体不明就里,以为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就是撤销了胚胎不能继承的结论,从而得出“胚胎可继承”的结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  

  那么,二审法院为什么对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避而不谈呢?是忽略了这个问题吗?其实这恰恰彰显了二审法官的司法智慧。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方面,从审判技术上讲,法院是“不告不理”,如果原告没有提出要求继承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可以不评述该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关于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实际上击中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是一个法律难题,对此问题贸然下一个明确的结论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具体说来,要给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一个明确的回答,首先要回答胚胎是人还是物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物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而人不可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但是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对胚胎是人还是物进行规定。其实从理论上讲,胚胎因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质,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存在,说它能继承过于牵强,说它不能继承,又面临着在父母死后如何处理它的现实难题。  

  结合到这个案子上来讲,二审法院虽然可以不用回应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但是因为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对胚胎的性质进行规定,所以双方父母能否监管处置胚胎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但是,“法官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就拒绝裁判”。本案中,二审法官从常情常理入手,避开继承问题,论述了应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胚胎的理由,可以说是作出了一份既有尺度又有温度的判决。  

  对媒体和民众来讲,还需要认识清楚这份判决的真正意思,不要产生误解,二审法院并不是作出了胚胎可继承的结论,而是作出了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胚胎的判决。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首页 | 机构概况 | 服务中心 | 工作动态 | 法律之窗 | 案例精选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