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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的温馨提示
2017-03-13  作者:

  各有关当事人:

  为了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2014101日深圳市公证协会对《关于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根据该意见,委托人在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如委托人是港澳居民的,应要求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委托人是台湾居民的,要求提供台胞证;委托人是外国人的,要求提供护照)。

  2A4纸打印的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委托书涉及处分房产时另需提供资料: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5)委托书涉及购买房产时另需提供资料: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认购协议等);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委托人已经结婚并由夫妻共同委托或委托书中需体现夫妻关系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如果委托人未婚或未再婚且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未婚”内容的,应增加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材料。

  二、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公章及印鉴卡;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是港澳居民的,应要求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是台湾居民的,提供台胞证;外国人的,要求提供护照。

  4A4纸打印的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委托书涉及处分房产时另需提供证明材料: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7)委托书涉及购买房产时另需提供资料: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认购协议等);

  8)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特此提示。

  深圳市宝安公证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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